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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厅机关行政审批行为,根据中纪委关于“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办工作人员和承办负责人,在行政审批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按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行政审批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行政审批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评比先进个人的资格。责任追究的方式为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办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责任心不强,出现审查审核过错,造成不良后果的;
  2、超越审批时限,违规设置审批障碍的;
  3、审查审核弄虚作假的;
  4、收受好处,请吃、请托、出现审查审核过错的;
  5、违法非法审查审核的。
  第五条 承办负责人在办理行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审查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承办工作人员管理不严、致使发生不廉洁行为的;
  3、以权谋私,出现审查审核过错的;
  4、发现违规非法审查审核不制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1、发生问题后,能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2、认错态度好,并认真改正错误的;
  3、发现问题,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
  第七条 有下列是情节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明知故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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