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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共同出资新建输配电设施有关电价政策的复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共同出资新建输
配电设施有关电价政策的复函
(鄂价能交函[2003]112号)


黄冈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供、用电企业合资建设专用电力线路实行固定分利的请示》(黄价能交[2003]133号)收悉。现就请示中关于供、用电双方合资建设输电设施,供电方从中分利的相关政策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现行电价政策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原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武穴市龙坪供电所若代表电网经营企业与用户共同出资新建专用输配电设施,用户又委托其维护管理,则可以与用户协商后由用户按出资比例适当出资维护,但不得以分利等为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若龙坪供电所按相关政策规定可以代表其他人出资新建电力设施,也不得与是否供电和电价挂钩。因此,请你局严格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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