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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省级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川财库[2003]19号 2003年8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采购环节,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点采购是指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含工程项目,下同)所实施的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经常性采购项目和非经常性采购项目。
经常性采购项目包括办公消耗用品,交通工具的保险、加油和维修,会议服务,公务服务等项目。非经常性采购项目包括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交通工具等项目。  
  第三条 定点采购的具体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的工作情况确定。  
  第四条 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定点工作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确定与管理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  
  1、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和采购项目所要求的企业规模;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和售后服务队伍;  
  6、具有履行政府定点采购项目相适应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维修能力或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7、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确定:定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省财政厅向省政府采购中心下达《定点采购项目委托书》,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定点采购项目的要求,制定组织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发布招标公告,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工作。招标工作结束后,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布招标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七个工作日内如无投诉,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定点采购协议。  
  第七条 定点采购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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