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行经营资格核准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各地要在2003年9月1日以前完成对部分取得《危险化学品资格许可证》、且具有农药经营资格单位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和定点工作。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城市由各级爱卫会负责,农村由县及县以上农业部门负责。爱卫会和农业部门应将核准的经营单位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经营杀鼠剂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杀鼠剂合法经营的定点单位,应当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经营台账。杀鼠剂的统一采购和发放工作,城市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统一采购单位不得从中谋取利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销杀鼠剂。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其非法物品并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生产企业不得向未获核准资格的经营单位销售杀鼠剂,否则从严查处。
3、实行统一标签和标识。从2003年9月1日起,杀鼠剂产品一律使用统一的标签和标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对2003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杀鼠剂进行检查登记,属于合法产品的,由生产企业加贴新的标签后准予销售。2003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未使用新标签、标识的杀鼠剂,一律不准销售。
4、开展统一灭鼠工作。各市、地、县要建立和完善鼠害测报网络体系,各级政府要坚持属地化原则,实行灭鼠工作分级负责制。今年年内,要搞好两次灭鼠活动,即秋季农田灭鼠活动和冬季家庭灭鼠活动。争取从2004年开始,按照城乡结合、统一时间、统一培训、统一供药、统一检查的原则,在春秋两季开展全省统一灭鼠行动。城市灭鼠工作由各级爱卫会负责,农村灭鼠工作由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广大农业基层干部,特别是植保技术人员要深入一线进行指导,确保农田灭鼠工作顺利开展。
五、监督检查
这次专项检查采取各地自查,省里督查的办法,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将不定期地对各地毒鼠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因监管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地区,要像防治“非典”那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要加强与省毒鼠强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每半月即每月16日和30日向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本地区工作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