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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山东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山东省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的通知
(鲁价格函[2003]120号 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


各市物价局:
  近期,各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比较集中。据反映,有部分投标单位未到省物价局办理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备案,持已作废的“山东省药品价格登记卡”或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过时的价格文件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弄虚作假、想方设法在价格上拒低就高,致使其招标价格高于国家公布的现行药品价格,引起药品价格秩序的混乱。为此,特通知如下:
  凡进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1版)的药品,均为国家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药品,凡持国家发改委、山东省物价局定调价文件的,必须核准系现行规定价格。没有文件证明,或文件中没有规定的,在我省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时,均需到山东省物价局备案,持“山东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备案表”原件方可参与投标。原“山东省药品价格登记卡”作废,必须重新办理药品价格备案。凡未按规定办理价格备案的,不得参与本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把关,对涂改“山东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备案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各地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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