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经国务院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已报国务院备案的开发区,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检查,超规划建设用地和范围开发土地的,依法处理;确需扩建的,严格核定规划面积,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3、对违规圈占的土地,要废除协议,坚决收回,恢复耕种,并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视情节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乡(镇)、村有关领导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4、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彻底清查自身管理问题,对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并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予以妥善安置。因用地手续不完善和补偿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规范管理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
在整改的基础上,对需由政府集中统一管理的建设用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制度,以防止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变相搞房地产建设。规范管理的内容和要求,一是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二是凡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审批权,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废止有关文件;三是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征用土地,并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四是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协议供地必须提前公布供地方案,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五是禁止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
(四)总结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0月底)
总结验收工作与前一阶段土地市场秩序整顿工作一并按照全市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安排进行。对此次进一步治理整顿工作抓得不力,搞形式,走过场,未能取得预期效果的县(市、区),要限期补课,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级政府要把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有关领导干部要带头纠正存在的问题;对执法犯法,以权谋私,影响恶劣的,必须依法从严处理。
整改阶段,市监委、计委、商贸委、经委、审计、财政、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办公,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在规范管理阶段进行督查。
(二)突出重点,集中解决开发区违法违规占地问题。新设立和扩建的各级各类开发区一律暂停审批,国家级开发区确需扩建的,须报国务院审批。对突击审批和突击设立开发区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行政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违规设立的开发区,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该核减面积的要坚决核减;该缩小范围的要坚决缩小;该扣回用地指标的要坚决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