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开展与国际税务代理团体、外国税务代理职业组织之间的交往活动。
(八)收集整理税务代理工作的法律、经验、科技等方面的信息,开展信息服务。
(九)受托承办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依法成立的税务代理机构。
个人会员:
(一)经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管理和指导的有关人员;热心税务代理事业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
(二)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执业会员是在事务所工作的执业注册税务师,非执业会员是其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符合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学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优先获得本协会编印的资料和信息,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关心支持本协会工作,经常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协会声誉;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承办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该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