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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招考方案》的通知

  (二)经考核、体检合格,拟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征求所在市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提出录用意见,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统一由省国家税务局报省人事厅审批。对拟录用人员,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公示期为5天。公示前,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国家税务局(人事处)。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录取通知书》,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派遣等有关手续;需改派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的,方可正式任命职务,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培训。
  六、录用计划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2003年增人计划和工作需要,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计划内招生的2003届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招录国家公务员177人。具体录用职位及报考条件见《2003年山东省国税系统国家公务员录用职位一览表》。
  淄博市国税局计划录用国家公务员10人。其中市局2人,区县局8人。
  淄博市国税局联系电话:3582729,邮编:255047。
  七、考试录用纪律
  (一)考试录用工作要严格按照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违反本《实施方案》规定录用的公务员,上一级有权取消录用资格。
  (二)参加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人事纪律和回避制度。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要视情节轻重按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调离岗位、辞退或给予行政处分。
  (三)参加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要本着对组织负责、对事业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认真进行考录工作,把好资格审查关,严肃考试纪律,细化考务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执行考试录用政策,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
  (五)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得录用;已录用的要予以辞退。
  (六)各级国家税务局在录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考试录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群众的申诉和控告,并依管理权限按规定处理。
  (七)为保证考录工作的公正性,要最大限度的实行政务公开,将招考职位、报考条件、录取结果等情况,以张榜公布或登报公示等形式,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八、登陆山东国税网查阅《2003年山东省国税系统国家公务员录用职位一览表》。笔试、面试成绩和公示名单刊登在山东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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