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明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计费函[2003]91号 二00三年八月一日)
自治区工商局:
你局《关于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标准的函》(内工商函字[2003]89号)收悉。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检查有关问题政策界限的通知》(计价检[2002]1807号)精神,经请示国家发改委同意,现重新核准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同时将2003年新调整的收费标准一并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工商部门没有重新核准的收费标准,仍执行原内计费字[2003]220号文件中规定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