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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试行规程》的通知

  第十七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其中: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报送;分散采购中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合同由采购人审核报送。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涉及调整采购预算的,应按省财政厅的规定办理相关的预算调整手续。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全面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所有的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具体程序: 
  (一)申报用款计划。对纳入部门预算并应由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在上报集中采购计划的同时,申报政府采购用款计划(部门及有条件的二级单位需通过“金财网”申报)。 
  (二)资金汇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三个工作日内,应将自筹资金汇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收到采购人自筹的政府采购资金后,省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应向采购人出具收款收据。 
  (三)支付。采购人对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验收合格后,集中采购项目和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资金由采购人通过“金财网”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采购的发货票(复印件)、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等有关的采购文件审核下达支付令,由省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支付给中标供应商。因采购人未履行付款义务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全部由采购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实行政府采购节约的预算资金原则上用于平衡预算。经省财政厅同意,也可安排其他支出项目。
  第二十二条 采购完毕并支付采购资金后三个工作日内,省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为采购人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采购人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采购人要定期与省财政厅、省级国库支付中心核对政府采购支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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