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集中采购项目需编制集中采购计划。部门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号前向省财政厅部门管理处汇总提交所属单位下季度的集中采购计划及采购项目清单。省财政厅在月底前批复下达集中采购计划。
第十条 集中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统一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结果分别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部门未在规定时间报达的集中采购计划,一律延至下季度批复执行;当年没有执行的集中采购计划,下年重新编制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紧急采购的项目,可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统一下达的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项目清单,制定政府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按照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采购人需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分散采购项目,应与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原则上应按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特殊情况下需要改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方式的,省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应在采购实施前报省财政厅批准。
对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经省财政厅确定并公开招标后,可实行定点采购。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文件,是支付采购资金的重要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采购人负责对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需要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应当在委托时明确。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