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试行规程》的通知
(川财库[2003]18号 2003年8月11日)
省级各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建立省级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试行规程
第一条 为建立省级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外,省级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称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均按照本规程办理。
第三条 省财政厅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前拟定下一年度的《四川省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 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 省级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 省财政厅是省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是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执行机构。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除定点采购项目和特殊需要外,采购人不能指定采购品牌或供应商。
第七条 采购人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根据《四川省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 部门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季编制政府采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