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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道路、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不得作为固定的收费游览参观点。
  第三条 游览参观点票价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游览参观点的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临时展览(活动)门票、联票、月(季、年)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游艺项目、经营服务项目以及对特定游客实行优惠(除另有规定明确外)等的价格,由游览参观点自定。
  第四条 本市游览参观点票价实行两级管理,即市级管理和授权区(县)级管理。
  市级管理的游览参观点票价的制定和调整由市物价局审批,具体单位由市物价局定期公布。
  市管单位以外的即为区(县)级管理的游览参观点,票价由所在区(县)物价局制定和调整。
  新建游览参观点由所在区(县)物价局制定试行价,并报市物价局备案。试行票价执行期限为一年,试行期满再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五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作价,保持不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之间的合理比价和差价。授权区(县)物价局定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一般不得高于市级同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览参观点的联票(包括与游艺项目、经营服务项目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
  (一)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建造和运作的游览参观点,其门票价格的制定应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原则;
  (二)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建造,按企业化运营的游览参观点,其门票价格的制定应按照维持日常运行的成本、兼顾社会效益的原则。
  (三)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还应按有利于景点保护、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第六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须由游览参观点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前三个月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凡资料齐全的,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办理结果。
  第七条 游览参观点内举办临时展览原则上不调整门票价格。对确因投入较大,且无法与总体游览隔断,则可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临时门票价格。
  第八条 游览参观点应当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布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调整的门票价格。社会公众对核定、调整的门票价格持有异议,可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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