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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价费[2003] 053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为规范本市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文化及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计委关于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市公园的票价管理仍按《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沪价费[2001]072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

上海市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本市文化及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关于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游览参观点,是指具有参观、游览、求知、娱乐等功能的景区(点),包括自然风景区、人造景区、名胜古迹、大型游艺场所、博物馆、纪念馆、陈列(展示)馆、艺(美)术馆、科普(技)场馆等。本办法所称的票价,是指收费游览参观点的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临时展览(活动)门票、联票价格,以及游艺项目和经营服务项目等的价格。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本市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收费游览参观点(包括临时性大型旅游活动和水上游览)。本市公园以及非财政性经费建造的游览参观点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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