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沪财预[2003]79号 2003年8月15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本市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直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市免交的收费项目目录附后)。
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机关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书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三、执收单位因免收上述收费而减少收入的,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四、为了使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对免征的收费项目目录,在市财政和市物价网上公布。执收单位应当在收费执收窗口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免征的收费项目目录。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有关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五、市、区(县)财政局、物价局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
附件:本市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可免缴收费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