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新建居民住宅和住宅小区,有条件的新村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修改为:上述第五至第十一条中的规定应纳入住宅小区建设的总规划,在总平面设计和住宅单体设计中明确表示出来。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与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建设有关的规范、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
删除第十五条:“住宅小区竣工后,安全防范设施单项验收合格方可参加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
删除第十六条:“安全防范设施单项验收由建设单位向市公安局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删除第十七条:“市公安局在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市建委按下列程序进行验收…….。”
删除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全防范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交付使用的;”
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有(一)、(二)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罚;有(三)、(四)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负责赔偿损失。”
说明:1、国务院取消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验收(国第一批第248项)
2、省政府取消新建居民住宅或住宅区竣工安全防范设施验收(省公安厅第29项)
十七、无锡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锡政发[1997]95号)
删除第十八条:“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文物收购、销售业务,应当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营文物拍卖或者对外销售业务的,须经国家文物局批准。”
说明:国务院取消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文物收购、销售业务审批(国第二批第385项)、文物商店经营文物对外销售业务审批(国第二批第386项)
十八、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1997)144号)
将第一部分第二条第一项中的“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出让合同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由具有土地估价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市土管局确认评估结果后,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修改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出让合同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由具有土地估价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评估结果应报市土管局备案;涉及改变出让合同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的评估结果必须由市土管局确认有效。
说明:国务院取消企业改制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国第一批第190项)
十九、关于规范无锡市质量认证咨询市场的意见(锡政办发[1998]29号)
删除第一点:“凡在本市从事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实施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备案制度。”
说明:省政府取消质量认证咨询人员资格认定(省技监局第1项,改变管理方式)
二十、市政府印发《
无锡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1998)48号)
删除第八条:“开发经营企业向境外预售、销售商品房的,还应当符合《无锡市涉外房产交易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
说明:国务院取消商品房外销许可(国第一批第327项)
二十一、关于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意见(锡政发(1998)169号)
将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土地出让金必须通过地价评估确定。企业应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须经市、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确认”,修改为:企业应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须报市、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