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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对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决定

  第四条修改为:全市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统一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取用地下水的,还应办理凿井批准书,取水工程竣工后,必须装表计量,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后,发给取水许可证。
  说明:国务院取消凿井验收(国第一批第273项)
  十二、关于批转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制定的《无锡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1995]1号)
  第十八条修改为:需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张挂宣传品、广告等,经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协商,按照道路照明设施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采取相应的保障、防护、补救、安置等措施后,按商定的位置和时间张贴、悬挂。
  第十九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架设通讯线(缆)或安置其它设施,以及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确需架设、安置或接用的,经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协商,按照道路照明设施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采取相应的保障、防护、补救、安置措施后方可实施。
  说明:省政府取消利用路灯设施张挂、架线、接用电源的核准(省建设厅第15项)
  十三、关于印发市计生委等八个部门制定的《无锡市关于加强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锡政办发[1996]20号)
  删除第三点:“药具零售工作由市(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领导,由同级计生委药具管理部门承担具体业务管理和供应、指导、监督及协调工作。”
  删除第四点:“市级药具零售网点的设置,由市计划生育药具站征求卫生、医药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同级计生委批准,市(县)级零售网点的设置,由市(县)级计生委征求当地卫生、医药等管理部门意见后审核批准。未经批准和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从事药具经营活动。经批准的药具零售网点均应凭有关部门的批准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和税务机关申领税务登记证。”
  删除第七点:“零售门市部实行专营标志管理。零售门市部应有零售专柜,由市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审验后,颁发全省统一的专营标志。零售门市部要有药具使用方法的宣传资料,有物价检查机构监制的价目表。”
  说明:省政府取消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网点设置的审批(省计划生育厅第1项)
  十四、批转市经委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货运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1996)218号)
  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持外省(市)行驶证的车辆,如在车籍所在地无《道路运输证》,在我市境内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持外省(市)行驶证的车辆,且在车籍所在地持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证》,如长期在我市经营,可为其办理临时《道路运输证》。
  临时《道路运输证》的有效期为一个月。
  对道路运输企业在注册地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由经营地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说明:国务院取消异地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服务业的审批(国第一批第357项)
  十五、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苏锡常地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锡政发(1996)287号)
  将第四条中的“井成后,在无锡市市区的由城建部门、在三市(县)由水利部门验收合格后会同地矿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按规定发放取水许可证”,修改为:井成后,申请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机关提交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经核定取水量后,由审批机关发给取水许可证。
  说明:国务院取消凿井验收(国第一批第273项)
  十六、转发市建委市公安局《无锡市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199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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