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国务院取消机关、团体购买租赁私有房屋审批(国第一批第329项)
七、转发市广播电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1994)24号)
说明:国务院取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审批(国第一批第567项)
八、关于批转《无锡市涉外房产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1994)55号)
说明:国务院取消商品房外销许可(国第一批第327项)
九、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旧物资收购管理的通告 (锡政通[1997]7号)
说明:国务院取消设立旧货企业、旧货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特种行业许可(国第一批第110项)
十、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会计建账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0)132号)
说明:省政府取消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的监管(省财政厅第1项)
附件2:
决定修改的29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部分
一、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3年4月9日市政府令第2号发布、1998年4月18日市政府令第38号修改)
删除第五条:“房屋租赁实行许可证制度。对符合租赁条件的,由市交易所和区房地局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分工范围核发房屋租赁许可证。”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租赁私有房屋和公有非住宅房屋的双方应当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分工范围到市交易所或者区房地局申请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删除第十三条:“租赁非住宅房屋的,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时,必须提交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明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屋租赁契约。”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1998年市政府令第38号修改内容)。”
说明:国务院取消房屋租赁核准(国第一批第330项)
二、无锡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26号发布)
删除第六条第二项:“审批物业管理公司资质;”
第十三条修改为:设立物业管理公司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自管或受托管理房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二)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经营场所;(四)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五)具备同经营项目相对应的各类具有上岗证书的房地产专业管理人员和维修队伍,其中初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将第二十七条中“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愈期不改的吊销其资质证书;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修改为: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
说明:国务院取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2003年2月27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改变管理方式部分第22项,以下类似情况简称“国第二批改变管理方式第×××项”)
三、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暂行办法(1998年1月26日市政府令34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