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人事档案关系托管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
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的本市生源毕业生,或经审批同意入并的外地生源大专以上毕业、紧缺专业优秀毕业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均以人事档案的托管时间为准。在规定时间内,经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重新调整的毕业生,调整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五)开辟引进人才的“绿色通道”,为我市经济的率先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外地生源入并的政策是:毕业研究生要特事特办,不受生源地、专业、编制和年度增人计划限制,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安家补贴和奖励;放开引进大学本科学历毕业生,凡落实接收单位的,不受生源地、专业和审批时间的限制;积极引进工科类及紧缺专业的专科毕业生到有一定经营规模的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乡镇企业、村办企业等用人单位就业,从严控制中专学历毕业生进入我市就业。对于符合引进人才政策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只要用人单位需要,及时给予办理手续;未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可实行“先落户,后择业”的办法,户口、档案关系可托管在太原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六)、引导和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等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可享受有关税费减免政策;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等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免征所得税一年。
(七)、优秀生、特困生就业优先。通过双向选择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学校要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应优先录用,市及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就业;特困家庭的毕业生,由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和父母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经研究确认后,由市及县(市、区)就业主管部门免费提供人事代理、信息咨询、推荐就业等服务,帮助安置就业。接收单位和有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录用。
五、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求
(一)实行毕业生待就业登记制度。由于就业形势和择业期限的延长,毕业生将出现待就业现象,在待就业期间,毕业生需到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对这些登记在册的毕业生,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会同学校及毕业生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培训、信息咨询服务,推荐就业;同时,可为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毕业生可在待就业期间继续升学深造,或服兵役,出国留学和自主创业。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当地民政部门应参照本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各市县财政列支。
(二)实行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规范用人行为的管理。为创造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就业环境,各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需采取“先登记、后选择、再录用”的办法,要做到“三公开”,即毕业生需求信息公开、招聘毕业生的办法公开、录用毕业生的结果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