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国家计划内统招毕业生和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农林、师范类毕业生,继续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实行就业。定向生定向就业,委培生按合同就业。市计委、市教育局按合同编制就业计划,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其余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太原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择业期限为三年。毕业时落实接收单位的,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其办理有关就业报到手续,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档案和户籍关系随转。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由学校报市就业指导中心签发注明“待就业”的《就业报到证》,将其介绍回生源县(市、区),以择优录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就业或自主创业;也可在两年内将档案、户籍手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落实接收单位后,予以办理就业报到手续,超过两年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就业报到证、户口、档案手续转回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或按毕业生意愿将户口、档案手续委托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进行人事代理。
四、加快毕业生就业和人事制度改革,拓宽就业渠道
(一)继续贯彻落实我市已制订的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取消市内调整改派审批手续(改为备案),凡在三年之内落实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给予办理就业的有关手续。
(二)有空编的市、县、乡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需人员的补充要严格执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在人事部门下达计划后,根据职位要求,通过采取公开招聘、考试或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吸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高校优秀毕业生补充空缺岗位,优化公务员队伍与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的结构,提高整体素质。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证“普九”和素质教育所需的师资。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新定编制认真核编,将核定编制和教师资格认证、教师聘任制有机结合起来,坚决清退不合格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安排优秀毕业生充实到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在编制内按照人事部门下达的计划安置师范类毕业生,财政部门必须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不得以财政困难为由拒绝吸纳师范类毕业生补充教师队伍。要积极支持农村、山区发展教育事业,凡自愿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毕业生,户口可保留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开办的毕业生专户,档案手续由县教育局保存。各县(市、区)要制定新任教师的支教、轮教制度,新任教师的职称评定等需有农村、山区的任教经历。对于农业县(市、区),特别是贫困县(市、区)的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所在地安排就业,以保证这些县(市、区)师资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