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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下岗职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四、严禁以完成收费任务指标为由对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打折扣。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区对按政策规定免收的收费,可以相应抵减基层单位收费收缴任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有关部门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要提请有关部门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进行严肃处理,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工作。从2003年第三季度开始,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制度、按季统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包括各地区下岗失业人数、下岗再就业人数、下岗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人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数、对从事个体经营失业人员免收费情况(包括人员及金额)等资料。各盟市财政部门要按季编制、汇总本地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日内将统计表及其书面说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委(传真:0471--6964245、6961451)一式两份。
  各盟市财政部门应在2003年12月25日前,汇总本行政区域内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57号文件情况,包括免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预计年度免收金额、减轻下岗失业人员负担以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情况,报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计委。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在2003年12月25日前,将本系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57号文件的有关情况,包括免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预计年度免收金额、减轻下岗失业人员负担以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计委。
  六、建立健全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监督检查制度。
  一是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解决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自治区财政厅的举报电话是:0471--6944940、自治区计委:0471--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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