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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下岗职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
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财综[2003]628号 二00三年八月四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物价局(计委),自治区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为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各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办发[2002]57号文件规定,逐项落实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的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拒绝执行。
  二、对自治区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为: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工商企业监督卡(IC卡)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健康证发放、食品、摊贩卫生许可证发放验证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畜牧部门肉类卫生合格证费(包括临时证)。
  (五)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六)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职业技能培训费、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七)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八)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九)自治区政府及财政厅、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各盟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3]40号文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2003年8月30日前出台落实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并逐项列出本行政区域内应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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