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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8月6日 郑政[200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深入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做好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2]8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人[2002]5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除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之外,其余事业单位原则上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2.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进行。对属于政策性安置(包括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支边内调人员等)的超编人员,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列入实行聘用制范围,超编因素通过自然减员或调整逐步消化。
  3.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要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为依据。在该文下发前已完成推行聘用制工作的单位,或按原批准的改革方案正在推行聘用制的单位,聘后管理特别是考核和辞聘、续聘、解聘及相关补偿标准都要按该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尚未进行改革的单位,要根据该文精神及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4.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使用新的全省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已签订过聘用合同的单位和人员,属3年以下短期合同的,要在合同到期续聘时,使用新的全省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属中长期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2004年底前全部更换使用新的全省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编人员,要在合同期满续聘时,更换使用新的全省统一格式的聘用合同文本。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由上级任命的领导人员和依法选举产生的党群组织的专职负责人,不签订聘用合同;上述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时,应按规定进行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副县级以上规格的事业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聘用。
  6.单位首次推行聘用制时,在职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内的,应签订聘用合同,工作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违背。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可以缓签聘用合同,病假期满后,应按规定及时商签聘用合同。此前被批准停薪留职的人员,愿意回单位工作,且本人情况符合聘用资格条件的,单位应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本人提出辞职的,按辞职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既不愿回单位工作也不提出辞职的,按规定予以辞退。对不属于上述情况且本人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两个月,但最长不超过半年的择业流动期,期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活工资);择业期内联系到新单位的,原单位协助办理调动手续;择业期满未联系到新单位的,视为本人自愿辞职,原单位负责办理辞职的有关手续,并将其档案及人事关系等转往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择业期内,如果个人提出聘用要求,单位有权不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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