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工商局关于加强价格评估
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价法[2003]229号 2003年8月4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工商局:
为加强全省价格评估市场管理,整治价格评估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各类经济主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家计委《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价格评估市场,开展社会中介机构价格评估资质认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价格评估市场,进一步完善准入制度
凡是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然后凭营业执照向国家或省申请领取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后,方可允许从事价格评估业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各类中介机构逐个进行一次清理,对于没有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要限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机构资质,对逾期仍未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价格主管部门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除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国家计委《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费[1996]2654号)、国务院清整办《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规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
二、强化领导、健全组织,规范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工作
为加强对我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的管理,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决定成立安徽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的审核工作。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负责全省价格评估机构的年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名单另行下达)。
三、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申办有关事项
(一)资质认证范围
本省范围内在工商部门注册,从事商品与服务价格鉴定、评估的机构。
(二)资质等级和申办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