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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物业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居住物业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沪房地资物[2003]293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现将《上海市居住物业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房地资源局物业管理处。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三年八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居住物业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治理物业使用中的安全隐患,确保居住物业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市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居住物业小区内居住物业和其他非居住物业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
  居住物业小区内其他非居住物业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防范的标准。
  第三条 居住物业小区管理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公共区域安全防范方案。公共区域安全防范方案包括日常防范和应急预案二部分。
  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范围;
  (二)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责任;
  (三)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措施;
  (四)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效果评估和检查考核。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的养护和维修,定期检查消除隐患。对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标识、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的部位或场所要设置统一规范、文明礼貌、用语简明且醒目的警示标识,告示注意事项,明确禁止行为。并对下列部位强化防范措施:
  (一)水景、亲水平台:应标明水深,照明及线路应有防漏电装置。
  (二)儿童娱乐设施、健身设备:应由生产企业在醒目位置设置使用说明标牌,注明使用方法、生产企业名称,提供质保承诺和维修电话。
  (三)假山、雕塑:应标明禁止攀爬等行为。
  (四)楼宇玻璃大门:应有醒目的防撞条等防护措施及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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