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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

  第七条 工程担保的投保费用应当计入工程成本。
  第八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标担保

  第九条 投标担保采用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等形式。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无效标处理。
  第十条 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担保的担保期间应至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后。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等。

第三章 履约担保

  第十二条 履约担保采用中标人(或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等形式。
  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的,承包人应当提交。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承包人以联合体的方式中标或者以联合体的方式承揽工程的,应当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 采用同业担保方式的,必须由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的高资质企业(二级及以上)为同资质或低资质企业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企业之间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为工程承包合同价的百分之五以内。
  第十五条 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担保期间应当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后,发包人应当在履约担保期间届满后七日内退还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等。

第四章 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六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实质是招标人(或发包人)的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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