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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住房保障起点标准、租房补贴金标准、廉租租金标准和配置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由市房管局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或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 住房保障所需资金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和直管公房出售收入中安排。
  住房保障资金具体使用时,由市房管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动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时,须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专项资金上交财政后再进行安排。市财政局负责对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租房补贴金、廉租租金、廉租住房和购房补贴等方面的经济支出。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为政府建造的廉租住房和定销商品房;政府直管的公有住房;其他方式筹集的住房。
  第十二条 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申请人应持有效的《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户口簿、现住房证明等向市房管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经市、区房管局调查、核实、公示、复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相应的住房保障手续。
  市、区房管局每年对低保家庭的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审核一次。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经租单位须与廉租住房承租户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核发《廉租住房租赁证》。
  廉租住房租赁协议租期不超过一年,租期届满对承租户的资格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协议。
  第十四条 低保家庭因原居(租)住房屋转借、出租、赠与、转让,住房拆迁已作安置或拆迁补偿费移作他用,家庭增员和暂时无房未满一年等情况形成住房困难的,不作为住房保障对象。
  第十五条 低保家庭以廉租租金租住的公有住房,不得转让、转租或改变其居住用途。
  第十六条 低保家庭须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如发现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停止享受住房保障待遇,收回已领取的租房补贴金或购房补贴,或已配置的廉租住房。
  第十七条 低保家庭因人均收入超过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通过其他方式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高于住房保障起点标准后,停止享受其已取得的住房保障待遇,收回已配置的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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