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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市区居民
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3]12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保障办法》已经2003年7月25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五日

苏州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市居民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城市居民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市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三个行政区域内领取苏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的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计划编制及组织实施。
  平江、沧浪、金阊区房管局,受市房管局的委托,负责辖区内低保家庭住房保障的资格调查与初审、发放租房补贴金、廉租住房的经租管理等工作。
  财政、公积金管理、物价、税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指发给租房补贴金、原租公有住房执行廉租租金、配置廉租住房、发给购房补贴。
  第五条 低保家庭住房使用面积低于住房保障起点标准的,可申请租房补贴金。租房补贴金须专项用于租赁住房。
  第六条 低保家庭租住政府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的,可申请廉租租金。住房使用面积超过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执行廉租租金。
  第七条 低保家庭住房使用面积低于住房保障起点标准,且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等特殊对象的,可申请廉租住房。配置廉租住房后其原租住的公有住房由房管部门收回。
  第八条 低保家庭住房使用面积低于住房保障起点标准,且属市政府重点工程或实事工程建设拆迁对象的,可按规定的面积标准和定销商品房价格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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