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2003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货物
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3]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现将《兰州市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门槛价”以上(含“门槛价”,下同)或未设“门槛价”的项目,以及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依法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门槛价”以下的项目以及限额标准以外的项目,由各部门单位实行分散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采购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分别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统一负责实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鉴于我市部门集中采购目前尚不成熟,部门集中采购业务须委托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因特殊原因,确实不宜参加集中采购而需自行采购的,须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并依法接受监管。
三、对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各部门单位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具体编制办法和报送时间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在项目采购实施前,应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具体采购项目的实施申请,并接受全过程监管。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统一规定及时向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所属单位的采购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级财政部门应单独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具体运作按各自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为了增强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所有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布。《兰州日报》、甘肃省政府采购网(www.gszfcg.gansu.gov.cn)为我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