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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安东方小学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市价费发(2001)126号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废止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安东方小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市价费发[2003]241号 2003年8月13日)


新城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提高西安东方小学收费标准的请示》新价字(2003)13号收悉。鉴于西安东方小学属企办民助学校,2003年企业对学校实行剥离,所有费用学校自负。学校为了改善教学环境,提高教学质量,2003年自筹资金对学校进行了更新改造,以致学校办学成本大幅上升。根据市价费发(2001)12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西安东方小学在接收社会学生时,每生每学期学费由600元调至700元。新标准从2003年秋季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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