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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

  (二十七)由市级机关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承担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市级机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推行内部结算制度,推进机关服务中心的改革,降低管理成本。承担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在三年内取得物业管理资质,提高管理水平。
  六、经费预算管理
  (二十八)市管理局负责统一编制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基本建设、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经费预算,作为部门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和监督检查上述预算的执行,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二十九)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的面积,编制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物业管理经费预算,报市管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列入部门预算。市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
  七、普查与清理
  (三十)2004年6月底前,市管理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对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情况进行一次普查,并建立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档案和数据库,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奠定基础。普查采取市级机关各单位、各部门自查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2004年3月底前,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完成自查,查清现有办公用房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和使用管理情况。根据市管理局的要求填表造册(表格另行制定),报送市管理局。
  2、市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资料进行核定和重点抽查,必要时可请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有关部门对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现有办公房进行实际测量,形成完整的产权、产籍档案资料。
  (三十一)在普查基础上,分类处理出租的和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市级机关办公用房。
  1、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今后原则上不得出租。对普查中发现的已经出租办公用房,要进行分类处理:因出租造成办公用房紧张的,必须首先收回出租房;办公用房宽裕的,要履行出租审批手续,由市管理局统一办理手续;凡有办公用房出租的单位,一律不得申请增加办公用房。
  2、机构改革中转制为企业单位的,按照有关政策调整、划转原市级机关办公用房。
  3、全额拨款以外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占用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区别不同情况适当缴纳租金。
  4、企业单位占用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应清退。清退有困难需继续使用的,须报市管理局批准,并按市场价缴纳租金,其租金用于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和日常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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