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健全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管理档案,准确登记统计台账,定期复核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
二、调配和使用
(八)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由市管理局在市级机关范围内统一调配。已对外出租或被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在进行普查和清理后,要纳入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统一调配的范围。
(九)市管理局根据市级机关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与业务需求,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服务中心使用的服务用房和离退休干部活动用房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十)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拥有办公房的使用权,要履行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申报登记手续,并与市管理局签订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协议。
(十一)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在核定的范围内,可自主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可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根据职能和机构、人员的调整情况,提出增加和改善办公用房的申请。根据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实际情况提出年度维修计划。
(十二)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占用的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应缴纳租金。租金标准和收缴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经市管理局重新核定后,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市管理局可视情况收回或重新调整使用。
三、基本建设管理
(十四)自2003年,由市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及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现状和使用需求,编制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建立基建项目数据库,根据资金和其他条件,分步实施。
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在市级机关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时,应经市管理局批准后,上报市计委审批立项。
(十五)市管理局根据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基建项目数据库和年度基建投资规模,与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充分协商后,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十六)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均由市管理局负责统一扎口进行审批或审核,并按审批权限组织评估论证、竣工验收。对市级机关办公用房项目资金能够自行平衡的、建设投资在8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管理局审批,报市计委备案;8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管理局审核后,报市计委及有关部门审批。对凡需列入市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的办公用房项目,不论投资大小,均由市管理局初审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