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所指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同)是指上述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市级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没收、接收、接管、划拨、国家投资以及其它形式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等。
(二)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实行统一管理。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统一申办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1、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由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房产管理局直接受理并办理。权属资料遗失的或不齐全的,市管理局出具权属来源说明后,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房产管理局应予办理。
2、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市管理局名下。
3、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提供资料,市管理局进行初始登记,直接登记至市管理局名下。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提供的资料为: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及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购买、沿用、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4、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至市管理局名下。
5、对已经使用的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考虑到历史沿革等实际情况,其权属登记费用在办理时由市有关部门根据市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免缴。今后凡新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费用必须列入建设成本。
(三)特殊用途的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市管理局批准,可由占有、使用的部门、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管理局备案。
(四)企事业单位在市级机关办公区内投资建设或与机关合建的房屋权属由市管理局登记。
(五)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由市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改变办公用房用途,或将富余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使用的,须经市管理局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六)市政府派出机构、驻外办事机构及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在本市以外的办公用房视同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由市管理局实行统一权属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各派出机构、驻外办事机构、有关单位应配合市管理局进行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