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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

  对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占用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情况,要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机构改革的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占用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应根据其工作职责和经费来源,与市管理局签订使用或租赁协议,并按照市管理局确定的标准缴纳租金。企业单位占用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应予以清退,清退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继续使用,但应按市场价缴纳租金。
  七、关于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法规建设
  市管理局要适应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满足机关建设的需求,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和改进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市管理局要根据市级机关的实际和本意见精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完善办公用房的各项管理制度,逐步把办公用房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市级机关的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益。
  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是实现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有效运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对于加强市级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实施细则

                               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实施细则

(南京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3年8月)


  为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服务,根据国办发[2001]58号、苏政办发[2001]13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权属管理与登记
  (一)本细则所指市级机关包括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的各部委办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各人民团体等(以下简称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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