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占用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情况,要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机构改革的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占用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应根据其工作职责和经费来源,与市管理局签订使用或租赁协议,并按照市管理局确定的标准缴纳租金。企业单位占用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应予以清退,清退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继续使用,但应按市场价缴纳租金。
七、关于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法规建设
市管理局要适应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满足机关建设的需求,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和改进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市管理局要根据市级机关的实际和本意见精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完善办公用房的各项管理制度,逐步把办公用房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市级机关的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益。
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是实现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有效运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对于加强市级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实施细则
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实施细则
(南京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3年8月)
为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服务,根据国办发[2001]58号、苏政办发[2001]13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权属管理与登记
(一)本细则所指市级机关包括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的各部委办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各人民团体等(以下简称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