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调整、分配办公用房的部门、单位,原使用的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要按期上交,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理。撤并的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市管理局对上交的办公用房要纳入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范围内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市管理局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职能调整变化的需要,以及办公用房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置换和改建不适合市级机关办公的用房,不断优化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资源,改善市级机关的办公条件。
四、关于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坚持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维修工程要严格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实行公开招投标,加强工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市管理局负责制定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统一管理、使用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经费,具体明确房屋修缮、设备设施改造的标准、时限和要求,制定日常维修养护的经费标准以及维修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办法。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大中修、专项性维修及大型设备更新、改造,由市管理局根据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和办公用房实际状况,制订维修计划,编报经费预算,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养护,根据核定的办公用房面积和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定额编报预算,经市管理局核准后,由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列入部门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关于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要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加快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的进程。
市管理局应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部门、单位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分离,推进市级机关物业管理单位体制转轨和机制转换,加快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结算制度,制定管理标准,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六、关于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普查和清理
市管理局要会同市监察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开展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普查,重点查清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其在本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办事处及下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来源、数量、权属、使用管理、租赁及装修等情况,建立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