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统一规划和建设,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市管理局应当根据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现状及使用需求,按照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统筹兼顾的原则,统筹安排建设项目,编制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和申报建设用地规划,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编制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按照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项目竣工后,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决算审核,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报告,进行工程决算批复,项目单位依据决算批复进行账务处理和资产移交。没有列入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的项目不能建设。在执行整体规划的原则下,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规划。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由市管理局从现有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扩建、翻建、改建办公用房的,应纳入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新建、扩建、翻建、改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由市管理局根据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按照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统一审批。超出其审批权限的,经市管理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由市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市管理局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计委颁布的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逐步推行“代建制”试点改革,实行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概算编报、施工监督等工作。
三、关于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调配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制度。市管理局应当根据规定标准,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并参照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后,在市级机关范围内统一调整、分配。市管理局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做了调整的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视情况逐步补足或腾退相应的办公用房。要逐步推行办公用房超面积部分有偿使用制度。凡需调整、变更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统一由市管理局负责审批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