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
(宁政办发[2003]108号)
市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是市政府行政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级机关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长期以来,由于实行分散规划、建设和部分产权归部门所有的管理体制,存在着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不统一、部门之间差别较大等问题。为加强和改进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配、专业化服务的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国办发[2001]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01]13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属管理
本意见所称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是指市委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各部委办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的土地。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是市政府统一管理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的工作部门,统一办理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产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属登记。特殊用途的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的权属登记,经市管理局批准可作特殊处理。
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应履行使用办公用房的申报登记手续,与市管理局签订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协议后,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在核定的办公用房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未经市管理局同意,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其使用的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租、借、调整给下属单位使用,严禁调整或变相调整给个人和机关以外的其它单位使用。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档案,确保所使用的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产权清晰、产籍完整。
二、关于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管理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新建和装修办公楼的通知》(苏办[1999]67号)、省计经委《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苏计经投发[2000]318号)及省计委《关于继续控制党政机关新建和装修办公楼的通知》(苏计投资发[2001]522号)的要求,从严控制超标准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