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税部门的职责。核实烟草部门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性;准确核定烟农扶持资金划转额;依法做好烟农扶持资金划转兑现后的涉税工作。
(三)财政部门的职责。开设烟农扶持资金财政专户;核实烟草收购部门划转的烟农扶持资金总额和明细;及时将烟农扶持资金拨付到指定的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并进行监管;通知和督促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按时将烟农扶持资金兑现给烟农。
(四)承办专户的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职责。协助财政部门开设和管理专户;审核领取烟农扶持资金的烟农身份(依据种烟合同、身份证、烟叶收购结算单、IC卡)并为烟农办理储蓄存款手续、存折或其他形式的领取凭证;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五)监察、农办、农业部门的职责。监督烟农扶持资金划转兑现主体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监督检查烟农扶持资金划转兑现工作的落实情况;受理烟农扶持资金划转兑现工作中烟农反应的问题;查处烟农扶持资金划转兑现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烟农扶持资金划转的办法和时间
(一)划转办法。划转是指烟叶收购部门将经地税部门核定的烟农扶持资金一次性足额划转到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专户上,财政部门应给烟叶收购部门出据专用收款收据。未取消法人资格的县烟草公司直接划转至同级财政部门;取消了法人资格的县烟草公司由其上级烟草分公司划转至同级财政部门,再由市、州财政部门根据烟草收购部门提供的烟叶收购明细资料划拨给相关县级财政部门。
(二)划转时间。根据我省烟叶类型的不同,其具体划转时间为:
1烤烟产区烟叶收购部门于当年11月底前划转完毕。
2白肋烟、名晒烟产区烟叶收购部门于当年12月底前划转完毕。
四、烟农扶持资金兑现的办法和时间
(一)兑现办法。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烟草部门划转的烟农扶持资金并经核实无误后,应根据烟草收购部门提供的明细资料,及时将专户上的烟农扶持资金拨付到指定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各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收到烟农扶持资金后,应根据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的明细资料,为每户烟农办理活期储蓄存款手续、存折或其他领取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烟农办理结算手续,同时向烟农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烟农扶持资金支付单”(一式四联:财政、烟草、烟农、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各一联)。
(二)时间要求。烤烟产区必须于12月底前将烟农扶持资金兑现给烟农;白肋烟、名晒烟产区必须于次年元月底前将烟农扶持资金兑现给烟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