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烟农扶持资金划转兑现的实施意见
(川办函[2003]10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川办函[2003]56号)规定,全省从2003年6月1日起停征的烟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作为政府对烟农的扶持资金,纳入专户管理,对烟农按年度种植收购计划和收购合同内实际交售的烟叶总价值计算应给予的扶持资金应及时全额兑现。为加强烟农扶持资金的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烟农扶持资金的划转兑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烟农扶持资金划转兑现原则
(一)计划原则。烟叶收购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烟农扶持资金的划转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的烟叶种植收购计划的实际收购数量的总价款为基数,按24%的比率,经地税部门核定后,由烟叶收购部门直接划转到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烟农扶持资金专户。
(二)合同原则。烟农扶持资金必须严格按照产地县级烟草专卖局(烟草营销管理中心)依据国家下达计划与烟农签订的种植收购合同及合同内实际收购数量向烟农兑现。对超计划、超合同的烟叶,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不予收购。对确因增产超出计划、合同的烟叶,由烟草收购部门代收代管,但当年不兑现烟农扶持资金,可抵扣次年计划。
(三)划转与兑现额平衡原则。烟叶收购部门应提供划转兑现烟农扶持资金的明细资料(主要包括与每户烟农签订的种植合同、计划收购量、实际收购量、烟叶总价值、应兑现烟农扶持资金数额等),明细资料提供的金额总计应与划入专户的资金额及兑现给种烟农户的资金总额三者保持平衡,不能出现缺口或结余。
(四)专户管理原则。烟农扶持资金统一划入财政部门在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办专户的金融机构必须经营正常、无支付风险。
二、烟农扶持资金划转兑现工作的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烟农扶持资金的划转兑现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地税、烟草、农办、农业、监察、承办专户的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实施。
(一)烟草部门的职责。据实提供烟叶收购明细资料;按时将经地税部门核定后的烟农扶持资金划转至财政专户;提供划转兑现工作所需的其他资料;通知烟农领取烟农扶持资金的时间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