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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农村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二)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立即启动市上救灾应急预案,并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民政、抗旱防汛、水利等部门关于灾情的汇报,部署安排救灾应急工作;迅速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省上支援;根据灾情,必要时决定在灾区采取有关紧急措施,同时请驻兰解放军、武警支队支援;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名义发慰问电;市政府领导率工作组立即赶赴重灾区担任现场抗灾救灾临时指挥机构总指挥,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慰问受灾群众;市级有关部门、驻兰部队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工作;按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府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呼吁社会各界援助,做好接收外援工作。组织市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救灾应急领导小组所属有关部门、驻地部队和武警部队按本预案职责分工,具体实施救灾应急工作。
  (一)抢险救援
  由兰州军分区牵头,驻兰部队、武警兰州支队和预备役部队组成抢险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灾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抢险救灾,抢救被压埋人员。
  (二)灾情评估与报告
  由市民政局牵头,财政、水利、农业、电力、交通、建设、国土、经贸、地震、林业、抗旱防汛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在灾情发生后,对灾情进行调查了解、收集、汇总,对灾害经济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上报省政府和省上有关部门。
  (三)灾民转移安置
  由市民政局牵头,兰州军分区、市公安、财政、交通、粮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按照省、市政府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决定转移和安置地点,发布转移安置通知,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组织开展对灾区群众的宣传动员,发放和调配救灾款物,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治安,保障妥善转移安置。
  (四)灾区紧急救助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委宣传部、财政、粮食、经贸、交通、公安、外事为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及时制定紧急救助方案,积极筹措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调集和运输救灾物资,发放救灾款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安排救助工作,组织干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和互救活动。
  (五)应急资金落实
  由市财政局牵头,民政、银行(救灾专户银行)为成员单位,做好省、市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准备。指导、督促灾区做好省、市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六)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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