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名称、发生时间、地点范围、伤亡人数、损失程度和生产生活急需解决的问题等。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谎报、虚报。灾情数据未经证实,不得公开报道,大灾、特大灾灾情对外发布和新闻报道,必须经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会同灾区政府及其救灾主管单位,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核定实际损失和灾害等级。
第六章 应急反应和行动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在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尽其责的原则开展救灾应急工作。
第二十条 市政府救灾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灾情和灾区所在地政府的请求,决定应急反应的规模,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救灾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和本预案职责对灾区进行援助。
第二十一条 一般灾和轻灾发生后:
(一)县区、乡镇政府应急行动
受灾县区、乡镇政府,应迅速启动当地救灾应急预案,24小时内将灾情上报市政府和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灾情,提出救灾应急工作规模建议;确定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并及时报市政府和相关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根据灾情,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主要工作有:视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市级民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防汛抗旱、建设、地震、交通、卫生、公安等部门派工作组到灾区调查灾情,指导受灾县区开展抗灾救灾应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突发性大灾和特大灾害发生后:
(一)县区、乡镇政府应急反应
受灾县区、乡镇政府立即实施紧急情况下的救灾预案,调查核实灾情,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尽快掌握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传达贯彻省、市人民政府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力量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和处理善后事宜;救济灾民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在本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和物资,确保灾民不发生流离失所、逃荒要饭、冻死饿死、严重流行性疾病、营养性水肿病等非正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