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达到一般灾划分标准的均为轻灾。
第九条 发生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应按照本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反应。
第四章 救灾的前期准备
第十条 市、县区、乡镇政府及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灾情值班制度,做到24小时值班,保证灾害监控的严密性和灾情信息的通畅性。一旦灾情发生,做到第一时间知情、第一时间上报。
第十一条 物资储备是实施救灾应急预案的根本物质保证。市、县区政府及同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救灾工作实际和本预案救灾职责,储备必要的救灾专用物资和器材,保证灾情发生时抢险救灾的需求。市财政每年列支抗灾救灾专项资金,用于突发自然灾害时,帮助灾区抢险救灾,重建家园,恢复灾区群众生产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 市、县区政府及同级相关部门救灾应急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有:用于灾区群众吃、穿、住、医和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修复灾毁水利基础工程,防汛抗旱,供应灾区人畜饮水,修复灾毁交通通讯设施,开展农业生产和灾区生产自救,修复学校、医院、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受损,解决治理滑坡等灾害的困难补助等。救灾应急物资主要有:粮食、食盐、种子、饲草(牧草)、农药、化肥、农膜、钢材、水泥、玻璃、汽油、汽车、铁丝、铁钉、橡胶、塑料、油料及其他急需物资。
第十三条 救灾资金和物资储备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财政补助、部门支持、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解决。救灾资金和物资必须按规定范围、项目、标准和办法,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
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与兰州军分区协商,配备现代化救灾车辆、通讯设备及必要的抢险救灾器材,在大灾和特大灾发生时,视情况派出救灾应急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运送救灾物资等工作。
第五章 灾情上报
第十五条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乡镇在第一时间迅速报告县区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并密切注视灾害的进展状况;县区救灾应急领导小组知情后,立即转报市政府救灾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灾情的进展状况和灾情严重程度,制定救灾应急计划,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市政府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将知情立即报告省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并根据情况做好救援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区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深入灾区,调查核实灾情。对发生的轻灾和一般灾,要在24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发生的大灾和特大灾害要立即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之内以县区人民政府核定的基本数据为准,上报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