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迅速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
(三)组织市级相关部门、驻兰部队按本预案规定职责对灾区进行支援。
(四)组织开展救灾工作,紧急调运救灾物资、食品、药品等。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国内外救灾款物捐赠接收工作。
第七条 同级救灾应急主管部门为指挥部办事机构。政府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的救灾应急工作,设立本部门的救灾应急机构和办事机构。
市救灾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灾情评估和救济安置组(设在市民政局)、抢险救灾组(设在兰州军分区)、医疗卫生组(设在市卫生局)、物资供应组(设在市商贸委)、通信联络组(设在市邮电局)、交通运输组(设在市交通局)、治安保卫组(设在市公安局)、宣传报道组(设在市委宣传部)、涉外事务联络组(设在市政府外事办)等10个工作组。
市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综合协调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民政局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兰州军分区、水利、财政、经贸、交通、农牧、国土、建设、新闻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
(一)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二)传达救灾工作指令,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检查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三)组织协调各专业组的工作。
(四)紧急筹集、调运救灾资金和物资。
(五)处理市救灾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灾情等级划分
第八条 灾情按受灾程度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一般灾、轻灾四级,具体划分标准为: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2、死亡人数3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倒塌房屋1000至3000间,损坏房屋3000至5000间;
2、死亡人数10至30人;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至1亿元。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一般灾。
1、倒塌房屋100至1000间,损坏房屋1000至3000间;
2、死亡人数10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00至5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