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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农村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农村
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3]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农村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九日

兰州市农村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对重、特大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救灾应急工作及时、有效地运行,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 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救灾应急工作的方针是:以防为主,抗、防、救结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第三条 救灾应急预案的实施原则是:分级管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暴洪、滑坡、泥石流、沙尘暴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的紧急救助。

第二章 救灾应急反应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预案的主体,相关部门为主体成员。市、县区、乡镇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或指挥、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在本地区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时,该小组即是同级政府救灾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救灾应急工作。
  市政府成立市救灾应急领导小组(抗灾救灾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及兰州军分区、武警支队负责人为副组长,民政、宣传、抗旱防汛、水利、财政、国土、计划、经贸、交通、农牧业、气象、卫生、公安、建设、教育、邮电、电力、外事、新闻、粮食、供销、物资、医药、海关、旅游、保险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六条 市救灾应急领导小组是救灾应急工作指挥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开灾情及救灾工作应急紧急会议,听取民政、抗旱防汛、水利、农业、国土等部门的灾情汇报,安排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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