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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信用企业(单位)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 通过年度检验的A级企业;
  (二) 已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两个会计年度以上的;
  (三) 获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命名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优先;
  (四) 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产品(服务)质量检验、评定在合格等级以上的;
  (五) 在纳税方面无不良记录的;
  (六) 在信贷方面无不良记录的;
  (七) 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行为等不良记录的; 
  (八) 经济效益较好的。
  第十五条 AAA级信用企业的条件和标准:
  (一) 获得AA级信用企业称号两年以上的。
  (二) 获得下列国家级荣誉1项以上或自治区级荣誉2项
  以上或乌鲁木齐市级荣誉3项以上的:
  1、被评为“全国500强企业”或“新疆30强企业”荣誉称号的;
  2、被命名为“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荣誉称号的;
  3、企业使用的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新疆著名商标”或“乌鲁木齐市名牌商标”荣誉称号的;
  4、被税务机关评定为“纳税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
  5、企业获得质量、计量保证体系认证的;
  6、被评为“广告行业精神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
  7、被金融机构评定在AA级以上借贷信用等级荣誉的;
  8、民营企业获得“光彩之星”荣誉称号的;
  9、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近两年内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
  10、近两年被企业行业管理部门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
  11、企业发行的股票已在上海或深圳等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12、其他优良信用记录。
  (三) 企业把信用管理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信用管理机构和信用管理制度健全,有专(兼)职信用管理人员;经济实力和发展前景良好。
  第十六条 为自治区经济发展做出特别重大贡献,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标准的企业,经区(县)信用企业评定机构推荐,报乌鲁木齐市信用企业评定机构审查,可缩短时间,破格命名为AAA级信用企业。

第四章 信用企业的评定和命名

  第十七条 信用企业评定机构依据本办法,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促进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做好企业信用征信、信用企业评定命名和管理工作;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资源库;落实对信用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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