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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事局、厦门市港务管理局关于颁布《厦门港中国籍船舶强制引航规定》的公告

厦门海事局、厦门市港务管理局关于颁布《厦门港中国籍船舶强制引航规定》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厦门港中国籍船舶强制引航规定》已经交通部批准通过,自2003年8月22日起颁布实施,现予公告。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厦门港中国籍船舶强制引航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厦门港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安全,根据交通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和《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中国籍船舶在进出港、港内航行、靠泊、离泊或移泊时,应当申请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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