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
会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和服务的若干意见
(沪外资委批字[2003]第1193号 2003年8月22日)
各有关部门:
做好吸收外资工作是上海经济发展和实施“国际化、市场化、法制化、信息化”战略的一项长期任务,我们要本着“更多、更好地利用外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精神,坚持“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的方针,全市上下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思路、增强合力、扎实工作,抓住国际产业转移、中国加入WTO的机遇,拓宽吸收外资的领域,创新吸收外资的方式,提高吸收外资的水平,把上海吸收外资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在新形势面前,如何改进对外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制定以下意见:
一、关于项目审批
现阶段国家法律仍然明确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等仍需经过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我国加入WTO后,政府职能正在逐步转变,从侧重事前的审批向侧重事后管理和服务转变。上海市对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和管理方式上也在不断完善,不断向服务于投资者和更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向进步。要把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过程作为协调、服务和不断优化投资环境的过程,解决投资者在项目筹建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降低投资风险。
1、审批权限
(1)上海市政府的审批权限按国家规定为:以每个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为上限,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及增资后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须报中央有关部委审批,但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上海可以审批(需要报中央有关部委备案);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则依据规定进行审批。
(2)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的审批权限为3000万美元以下,对外商投资允许类项目的审批权限为1000万美元以下,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为3000万美元以下。其中对设立在市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各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权限为3000万美元以下。涉及建筑业管理环节的审批事项同步下放。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
(3)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办、钻石交易办、化工区管委会、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经授权审批管辖范围内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