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办法[失效]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应当指定人员进行调解,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三十二条 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调解终止。
  第三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属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三十五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先予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事故的情节和影响,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民办教育举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相应职责,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