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试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的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办理备案手续时应附送的资料
企业在办理备案手续时,除填制、报送《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外,应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 内资企业
(一)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扣除
1、《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审批表》;
2、企业申请弥补亏损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企业发生亏损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企业申请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5、由注册税务师出具的相关审核证明报告。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坏帐损失的核销
1、《财产损失计税扣除申请审批表》;
2、《财产损失明细表》;
3、由注册税务师出具的相关审核证明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金融保险企业装修费的税前扣除
1、《“递延资产”支出申请审批表》;
2、装修工程决算报告;
3、支付装修费的发票复印件;
4、由注册税务师出具的相关审核证明报告;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四)电信企业购置仪器仪表、监控器等购置支出的税前扣除
1、《“递延资产”支出申请表》;
2、购置并申请扣除的各种仪器仪表、监控器的名称、数量、金额的统计明细表(自制);
3、相关的购货发票(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五)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的奖金
1、税前列支奖金的书面申请报告;
2、当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3、当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六)工效挂钩或提成工资的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