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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试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的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办理备案手续时应附送的资料



  企业在办理备案手续时,除填制、报送《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外,应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 内资企业
  (一)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扣除
  1、《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审批表》;
  2、企业申请弥补亏损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企业发生亏损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企业申请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5、由注册税务师出具的相关审核证明报告。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坏帐损失的核销
  1、《财产损失计税扣除申请审批表》;
  2、《财产损失明细表》;
  3、由注册税务师出具的相关审核证明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金融保险企业装修费的税前扣除
  1、《“递延资产”支出申请审批表》;
  2、装修工程决算报告;
  3、支付装修费的发票复印件;
  4、由注册税务师出具的相关审核证明报告;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四)电信企业购置仪器仪表、监控器等购置支出的税前扣除
  1、《“递延资产”支出申请表》;
  2、购置并申请扣除的各种仪器仪表、监控器的名称、数量、金额的统计明细表(自制);
  3、相关的购货发票(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五)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的奖金
  1、税前列支奖金的书面申请报告;
  2、当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3、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六)工效挂钩或提成工资的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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