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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内资企业
  1、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坏帐损失的核销;
  3、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一次性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装修费;
  4、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但金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购置支出;
  5、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的奖金;
  6、实行工效挂钩或提成工资办法的企业提取、发放,以及动用工资储备基金发放的工资性支出;
  7、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支出。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1、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外资企业仍需审批)计提坏帐准备金;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借款利息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列支的工资福利费;
  4、筹办费(企业在其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仍需审批)。
  (三)市局要求备案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在办理具体备案手续时,应根据备案事项的不同,按照政策规定要求分别报送相关资料(详见附件1)。
  纳税人需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为2个或2个以上的,其报送的备案资料如有雷同可不重复报送,但需在《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见附件2)“说明”栏中注明在何时办理何种备案时已报送过。
  第六条 备案程序
  备案事项的报送和受理,采取及时报送、即时受理的原则。
  (一)备案资料的报送
  对属第四条规定的备案事项范围的并确已发生,事实及金额已明确且资料齐全的,由纳税人领取、填制《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并附送相关资料,及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其中属影响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备案事项,其资料的报送截止日期原则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
  (二)备案资料的受理
  主管国税机关纳税服务科具体负责备案资料的受理、内部传递工作。
  对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受理人员应及时受理并根据第五条规定要求,对照纳税人填制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认真审核附送资料。对资料齐全的,受理人员应即时受理,并在备案单中填写受理时间、受理人员姓名并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对报送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应督促纳税人补充完善资料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备案资料的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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